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属本省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省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在发布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和备案情况上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