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