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