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五条已废止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药品的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药品销售或者使用完毕。药品拆零后的盛装物或者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