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四条已废止药品使用单位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其他条件,并遵守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