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