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