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