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