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