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