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市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