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