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