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五条有效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予以奖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一)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给予适当的资助;(三)促进相关的交流;(四)开展相应的宣传;(五)其他形式的帮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