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撤销其命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