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并应当为其建立档案。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应当在媒体上公示,并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并于确定和命名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