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和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门类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聘请并颁发聘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