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对授予称号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