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