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