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九条有效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实施本区域畜禽免疫和疫病监测,参与重大畜禽疫情的应急处置,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指导、检查和考核村防疫员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