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七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畜禽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畜禽免疫和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