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加强畜禽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畜禽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卫生、公安、工商、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