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储备重大畜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