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对重大畜禽疫情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畜禽防疫体系,加强乡、村两级防疫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