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是指猪、牛、马、羊、犬、猫、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疫病,是指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防疫,是指对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