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