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进种用、乳用牲畜以及用于繁殖的畜禽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引进的畜禽到达后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