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畜禽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畜禽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