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防疫员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以在本乡、镇从事畜禽诊疗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