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执行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