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防疫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村畜禽的购进、销售、自宰自用和存栏数进行登记、核查,分户建立畜禽流动台帐;

(二)按照免疫任务,实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加施畜禽标识,建立畜禽免疫档案;

(三)负责本村畜禽疫情报告,参与对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四)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开展疫情监测;

(五)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