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