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

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费制度。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