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费制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