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和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美观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宣传品等。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