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五)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