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