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行区域负责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