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