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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