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