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