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乡规划区内,确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