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七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联合社的登记,适用前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登记信息告知登记机关同级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