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协调、服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示范培育、法律政策咨询、项目扶持、信息服务等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商务、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