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调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