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谋取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