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债务清偿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