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不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